台灣政治領域在近年提出了許多的爭議性問題來加以討論,例如:娼妓除罪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離島開設賭場之可能性、死刑的廢除與否,相信廣泛的討論必定能使國人思維模式越加開明,不過毒品除罪化卻很少被提出討論,毒品除罪化似乎是政治上不能碰、也不敢碰的議題,但毒品除罪化卻絕對是一項缺少政治正確的正確政策,所以應該理性且智慧的思辨毒品除罪化後對整體社會影響究竟是利是弊?還有現行的反毒政策是否為最佳方案?
政府立法禁止某種行為,必須擁有足夠的客觀原因,例如使用刀械傷害他人,很明顯強制性的侵害了被害者身體,所以此行為就應被視為非法行為必須加以限制,反之若政府禁止某種行為卻無法找出禁止此行為的客觀原因,則這項禁令就會喪失正當性,例如美國早期施行的禁酒令,所以當我們要將毒品的製造、運送、販賣、吸食、持有等行為定位為違法時,首先必須找出禁止這些行為的客觀原因,若是無法討論出禁止的原因,則此禁令就應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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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fx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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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21 Wed 2013 18:32
  • 普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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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所有的權利其實都能用財產權來解釋,因為生命身體也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之一,所以我可以隨意打我自己的臉,因為我的臉是屬於自己的財產,而其他人不能任意侵犯別人的身體或財產,唯一能合法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當某人先行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時,這當然包括對生命身體的侵犯,這時他人才合法擁有因自衛或求償而產生懲罰性的侵犯權力,這是一個自由的社會之中很重要的一項自然法則。

財產權也代表著某人能夠完全自由的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而要使某甲的一部份財產擁有正當性合法的轉移給某乙就必須是依據以下的方式,那就是出於自願的交易或是透過贈與、繼承,其他用任何方式來移轉某人的財產都是不正當且缺乏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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