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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一:
有一位14歲的小妹妹交了一位帥男朋友,在一次晚餐約會後,燈光美氣氛佳下小妹妹想把自己的第一次獻給男朋友,沒有人知道她這樣做未來會不會後悔,也不知道她能否承受的起未婚懷孕的後果,只知道她現在就是想跟男朋友打一炮,沒有任何的外力脅迫,完全出於小妹妹個人的自由意志,請問這時國家立法限制不得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否違反了小妹妹的性自主?小妹妹出於自願想打炮,國家政府說不準,政府是從何處取得強制小妹妹性自主的權力?小妹妹跟男朋友打炮侵害了他人的自由?
國家主義者解答:在你未成年前你的身體不屬於你自己,而是屬於國家,所以政府有權力限制你自由的使用自己身體,這是為了你好,又或是換個方式說,未成年前你只是國家的奴隸。
狀況二:
有一位20歲的小妹妹(這次成年了),她覺得靠自己的勞力賺錢很累,她聽說有一種職業是跟不認識的人打炮就能賺錢,雖然感覺有點可怕,但她認為這是她目前的最佳選擇,她出於自願的選擇了賣淫,請問這時國家立法限制不得從事賣淫事業是否違反了小妹妹的性自主?一個肯做愛、一個肯付錢的雙方合意性交易有侵害其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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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在我們這個世代已經成為宗教口號,彷彿一切行為只要冠上民主自由就能夠被正當化,殊不知民主必然會侵害自由,當認清民主的本質後會發現,民主不過是多數人的獨裁,而社會主義就是分贓行為。
讓每個人自行決定自己的事、決定自身財產該如何使用這就是自由;而由多數人決定所有人的事、決定公共財產該如何使用就是強制,也就是我們所稱的民主。
所以民主必然會侵害自由,因為在民主制度之下一定會有人的意願被違背,如果沒有任何人的意願被違背我們也不再需要民主,一切就讓個人自行決定就可以了,但顯然我們現行的社會制度不是如此,民主不斷的侵犯個人自由,也不斷的將自身暴行合理化。
當某個社團或某些活動可以讓你自由的選擇投入資金或自由的選擇離開不參與,這時的情形就是自由的,我們稱之為市場;而當某個團體的事務由多數人決定,且限制所有人必須依照多數人的規定行事,也無法隨意退出時,就是一種強制的行為,我們稱之為民主國家或強盜團體。
未來的社會必然是由自願的交易行為配合著互不侵犯原則構成,那時不再有政府,有的只是類似保全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民間保護機構,在市場的互相競爭之下人民的生命安全會越來越有保障,重要的是我們將不再受到政府的迫害,不會再有一群自稱是多數人的團體來對我們行使強制,未來人會發現政府就跟皇帝與國王一樣只是個過時的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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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一次的世足賽終於落幕,不意外的左派份子又開始發表一些政府該如何重視足球、扶植足球的腦殘言論,想讓足球在台灣發展的唯一方式就是讓足夠多的人願意買票進場看球,這就叫市場力量,而其他任何政府的介入都是資源的浪費與暴力的強制。
想讓某個產業發展起來就必須要先有需求,足球在台灣沒有足夠的需求,所以發展不起來,多數人寧願花錢去看場電影或是吃頓大餐,而不願把錢拿去買一張高雄隊踢台南隊的足球票,所以足球在台灣無法發展,這不是政府無做為的錯,而是市場看不見的手在起作用,所以主張政府扶植足球等於主張政府創造需求,等於主張政府強制人民去做原本不想做的事。
如果你主張政府應該補助足球隊,就等於主張政府透過強制徵稅將人民原本要做為其他用途的錢拿來補助足球運動,這等於在侵犯個人的財產權,可能這些錢我本來打算去買支雪糕來吃,現在卻被政府課徵後去補貼足球,對我而言吃一支雪糕才是我的需求,但政府強制替我決定足球運動比我的個人需求還重要,這就是補貼的本質,說穿了就是一種強制。
資本主義中的自由市場每一位消費者都可以自由的決定該如何使用自己的資源,而每一次消費行為都等於是一次投票,決定著什麼產業能發展、什麼產業將淘汰,很明顯的最能迎合消費者的產業將生存下來,所以為什麼台灣足球無法發展?很簡單的原因就是多數人不願意為足球運動消費,如果踢球有搞頭企業就會搶著舉辦球賽、組織球隊,所以是多數人在市場上透過了公平的機制否決了足球,這時並沒有人的權利受損,因為每個人本就擁有選擇的自由,而當政府決定介入補助某種運動時,強制就開始了,原本該屬於個人的選擇權變到了政府手中,政府武斷的決定該協助足球或棒球,又或是跆拳道或網球,原本被市場淘汰的活動藉由政府的強制力又重新開始了,而個人的財產權也就是如此被政府一點點的蠶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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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台辦表示:「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
其實這個概念我在多年前攻擊民主制度時就提出來了,民主的多數決為何在台灣行的通,在全亞洲、全球就行不通呢?真正的民主不就該由全世界來投票決定未來方向嗎?你們會覺得這很愚蠢,就跟我覺得台灣搞民主多數決很愚蠢一樣。
國家是多數暴力下的產物,某團體在某一地區使用暴力取得最後的主導權就會形成國家,無論是毛澤東還是蔣介石都是這樣,民主只是一種合理化壟斷與暴力行為的障眼法,台灣人口口聲聲喊著民主多數決,怎麼現在卻不願與中國多數決呢?
有人會說中華民國與中國是不同的兩國,國與國不該使用多數決來互相影響,但國家是怎麼界定的呢?我趙擎可以聲稱我是一個國家嗎?我可以與我的家族在我的土地上聲稱我們是主權獨立的趙國嗎?我可以聲稱趙國不受中華民國的影響並擁有自主的權利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中華民國不允許任何其他政權在其領土內產生,並強迫所有人遵守多數決的遊戲規則,我對此表示抗議,我是獨立之個體不願受任何強制力影響我人身之自由,無論是強制兵役、徵稅、經濟限制都是違反我人權的制度,但你們告訴我因為身在台灣就必須遵守中華民國的規則,你們是多數並強制霸凌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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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能減少犯罪」「死刑只是情緒宣洩」廢死聯盟這些標語我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但在我的思維中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根本與廢不廢死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自然狀態中存在著互不侵犯原則,而當你侵犯他人時,受害者就擁有了復仇權、求償權、懲罰權(不管要怎麼詮釋,其實都是差不多的概念),只是為了社會安定所 以人們傾向將此權力交由第三公正單位執行,因為受害者可能無力對加害者懲罰,又或是受害者往往會加諸於過多的懲罰給加害者,例如你在我家門口尿尿,我就打 爆你的頭,為了防止這些情形發生,最終會演變出由保護機構來代為執行的社會模式,但保護機構的權力是由受害者授權,所以它們只是代理人的角色,當受害者未授權時,保護機構沒有擁有任何懲罰加害者的權力,而現今社會的保護機構則是由政府來壟斷經營(警察與司法單位)。
「擁有求償權的是受害者而不是政府」
今天假設我虐殺了小明,我該不該執行死刑並不該是由法官決定,也不該由鄉民決定,更不該由社會大眾決定,而是該由小明來決定,因為小明是受害人,懲罰權是 產生在他身上,而當小明身故無法表態時則由小明繼承人繼承懲罰權,由於每個不同的侵權案件懲罰權分別是在於不同的受害者身上,所以不該強制的產生統一的懲 罰標準,例如我支持死刑,所以誰殺害了我就必須遭受死刑,我生前將非常明確的表態我傾向於執行我的懲罰權,這與嚇不嚇阻犯罪一點關係都沒有,單純就是我在 受到侵權時應有之權利。
所以廢死聯盟腦殘的地方就是他們總是在替別人執行權利,他們要廢死唯一符合正義的情形就是受害者是自己時,所以廢死聯盟該做的就是簽下反死刑切結書「我某 某某反對死刑,所以如果有一天有人殺害了我時請不要判他死刑,因為我放棄我的懲罰權」,放棄自身的懲罰權絕對是個人的權利,但廢死聯盟討論的永遠是他人 (受害者)的懲罰權,這就跟討論林志玲該嫁給誰一樣沒意義,因為這些事「他媽的干你屌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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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瘋子拿刀在捷運上砍人,這是提升自由主義思維的好時機,首先討論國賠問題,這事一出許多傻逼就會開始喊國賠了,國賠的錢哪裡來?從稅金來,稅金又從哪 裡來?從人民身上收稅來,也就是說總結國賠的邏輯就是政府做錯事損害到人民,所以再從其他人民身上課稅來賠給受害人民,想通了嗎?是不是哪裡有點怪怪的? 該怎麼辦?唯一辦法就是我常在說的實行無政府資本主義。
再來又有些傻逼會開始叫政府要更嚴格控管武器,我們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政府完全開放民眾持有武器,這個瘋子可能還沒殺到人就被乘客先自衛性開槍打死了,政府強制壟斷保護服務,把原本該屬於人民自身的自衛權搶走了,但卻無法好好保護人民,該怎麼辦?沒錯!實行無政府資本主義。
閒聊完了該開始講正題,自由主義者對死刑應有什麼態度呢?一百個人中可能只有一個純正的自由主義者,而一百個自由主義者中可能找不出一個能正確回答這個問題的人,羅斯巴德是最先正確提出完整思維方向的人,
我們該不該執行死刑呢?我個人是完全贊成死刑,但這不該是由我決定,更不該是由政府壟斷的司法體制決定,而是該由受害者自己決定,如果死者是個反對死刑 者,那恭喜兇手,他不該被判死刑,因為有求償權的是受害人,我們必須完全尊重他的意願,所以在無政府資本主義的社會模式中,非壟斷性的保護機構很可能必須 先調查清楚會員(受保護者)對死刑的意向,如果受害死者生前並沒有留下任何能證明他是否支持死刑的文件時該如何呢?這時求償權就該轉移至繼承人而由他決定 是否對兇手處以極刑,就是這麼簡單,我說過用財產權就能解決世界上絕大部份的爭議。
當然這時會有許多人開始用實務問題來質疑原則,例如假設兇手是繼承人該怎麼辦?他可以豁免自身罪行嗎?受害者是無法表態之嬰兒該怎麼辦?這樣虐童致死的父 母可以逃過懲罰嗎?還有許許多多的問題我不欲在此詳細說明,我只能告訴大家必須把握的原則就是「擁有求償權的是受害者而不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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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政府限制最低工資,我寫了不下十篇文章來告訴大家限制最低工資會對弱勢與經濟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連凱因斯學派的傻逼都知道限制最低工資是錯誤的政策。

今天我再換一個方式來解釋,雖然詮釋方式有百百種,但真理永遠只有一個。

限制最低工資就是價格管制,A級貨與B級貨的價格原本就不一樣,我們假設A貨值100元,而B貨值50元,此時如果政府限制最低價格規定所有成交價都必須高於75元會發生什麼情形呢?
很明顯的A貨並不會受到影響,原本願意花100元購買的人依然會繼續購買,但原本願意用50元購買B貨的人現在必須多付出25元,販賣B貨的商人並不會因此而發財,反而會發生的情形是B貨會滯銷。

所以我們發現價格限制只會有兩種結果,無效或是造成損害,勞方與資方其實也是處於市場機制中,在勞力市場中勞工向老闆出賣勞動力,每個人因為條件不同所以 勞動價格也不同,政府限制最低工資並無法提高弱勢勞動者的產值與能力,所以能力較差者在最低工資政策下就只能「滯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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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為什麼在臺灣 ,穿的清涼被說不自愛、沒穿內衣出門被說蕩婦?
那國外裸體海灘、裸體抗議的你們要罵什麼?
臺灣女性對身體的自主權被受限 ,沙豬是主謀,把“女性地位”放低的女性是幫兇 。
我就想要有一天能不穿內衣出門、沒有異樣眼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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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狗調查

有一句諺語:「打狗也該先看主人」。
這句話完全點出了財產權的概念,如果不考慮政府暴力之下訂定的動物保護法,在自然狀態下寵物狗是屬於主人的財產,所以要打牠必須先取得主人的同意。
所以同樣的要保護石虎最好的方式就是導入私有財產權,白話來說就是把石虎養在動保團體者的家,或是請動保團體將他們想保育的地區買下來,這就是自由市場解決事情的方式。
無政府資本主義中的社會不存在公有土地,一切都產物都是私人擁有的,所以動保團體絕對可以使用自身財產做任何保護動物的行為。
結論就是「如果你真的認為石虎那麼重要,就請為了你自己的決定買單,而不是武斷的強迫全民承擔保護環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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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

無政府資本主義者並不是一群熱愛混亂與暴力的反動份子,他們反而是對自由有強烈的敏銳度且極具邏輯性的一群人。
我常問國家主義者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定要有政府的存在?」
撇開無謂的愛國精神與民族主義後,國家主義者最常也最理性的回答是:「因為我們需要政府來保護我們的生命財產。」
很明顯的政府現在的所做所為已經大大超越了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職能,
我們需要政府保護財產,但現今社會有任何強盜集團一年的搶劫金額大於政府的稅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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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謊言一再重複,世人就會開始相信 。」
最近常聽人說:「開放中資會導致台灣中小企業全被收購」
聽到這種言論總是會讓我哭笑不得,號稱自由的台灣竟然將資本主義視為洪水猛獸,而許多高學歷的知識份子竟然在經濟問題方面的判斷力是如此低弱,資本主義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社會模式,而資本主義只有一個最大敵人就是政府,所以無政府資本主義最終必然也必須是最後唯一存在的社會最佳模式,但世界要走的冤枉路還很長,必須不斷興起於資本主義而毀滅於社會主義,直到多數人民完全清醒。
開放中資其實並不會導致台灣中小企業全被收購,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到經營公司成功又賺大錢的企業家為什麼要將自己的心血賣給中資呢?誰會願意把一隻正在賺錢的金雞母轉手讓人呢?也許你會回答說中國會出好幾倍價錢引誘台灣老闆賣掉自己的公司,當然我們都知道實際在自由市場上不太可能出現這種事情,但如果真的有來自中國的土豪哥硬要高價收購台灣企業呢?這時我會勸台灣老闆趁這個機會快出售公司,因為在市場上這種不理性的凱子真的難得遇見,而我們假設台灣某公司老闆小王的公司本來總價值是500萬台幣,現在土豪哥要出1000萬收購而小王也答應了,若我們將大陸與台灣都分別視為一個經濟體來觀察,當交易完成時大陸經濟體損失了500萬(因為有個凱子花1000萬去買500萬的公司),而台灣經濟體則是賺了500萬,這是首先的得利,之後原本只有500萬資本額的小王現在突然有了1000萬,他有兩種選擇,一是馬上帶著1000萬退休養老,二是拿著1000萬繼續在市場上做生意,有鑑於小王在台灣曾經白手起家創造過一間市值500萬的公司企業,所以現在擁有1000萬的小王很有可能會再繼續開公司做生意,土豪哥發現一個殘酷的事實就是「在資本主義的市場上,並不是有錢就一定成功,還必須能最大程度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在滿足台灣消費者需求這方面,土豪遠遠不是小王的對手」。
這時土豪哥又想到用低價收購台灣經營不善的企業,這些企業的老闆原本就已經快被市場給自然淘汰了,這時竟然來了個凱子說要買公司,大家都歡歡喜喜的將公司賣給了土豪哥,土豪哥現在在台灣可謂是財大氣粗,但是土豪的企業再大還是無法排除掉小王的競爭,而且還莫名其妙的收購了許多台灣經營不善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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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於反服貿學生強行佔領立法院,使得許多原本不了解政治的學生都開始討論服貿了,但我都盡量避免與人談論政治,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看事情的高度非常不同。
討論經濟與政治問題不能憑感覺、看表面,而是要分析出問題的核心本質,兩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乍看之下像是要創造新貿易規定,但其實它的實質內容只是開放更多的貿易自由給人民,這時候就產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在一個自由的國度人民本來就該擁有貿易自由,為什麼現在還需要搞什麼服務貿易協議來開放貿易自由呢?
原來政府長期以來就一直都限制住了我們的貿易自由,我們生長在台灣表面上看起來很自由,但其實我們遭受到了非常多的不合理限制,不相信嗎?就拿最近很夯的"雷神巧克力"為例,我是一位生長在台灣的自由人,但我卻不能自己花錢買機票飛到日本收購十箱"雷神巧克力"帶回來台灣請親友吃或販售,因為政府規定以個人名義購買外國貨有金額限制,而且進口食品須有中文標示,這就是政府其中一種不合理的貿易限制,而進出口關稅、外勞管制、外幣兌換上限等等也都是政府對貿易自由的侵害,反觀簽訂服貿協議本質上就是取消原本錯誤的禁令,讓人民能更加自由的貿易,所以反服貿者本質上就是在反自由貿易行為。
自由主義在互不侵犯原則之下尊重每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我認為人民絕對有選擇當個傻逼或是奴隸的自由,你當然也可以選擇仇恨中國、拒絕與中國發生任何貿易關係,但你自己不與中國貿易跟立法來限制全民不能與中國貿易這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了。你不吃肉,我會尊重你;但你支持立法限制全民都不準吃肉,我一定會跟你抗爭,因為你試圖將自己的價值觀套用在所有人身上。
而反服貿者也同樣試圖將自身的價值觀(不與中國交易的價值觀)套用在全民身上,這就是我之所以反對他們的主要理由,也許他們會反問說支持服貿者不也是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於全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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