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  

 

台灣的身份證稱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依中華民國戶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份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從小我們就被教育年滿十四歲後就應該申請國民身分證,而目前申請身分證初領、換發需繳納新台幣50元規費,而遺失補發則需繳納新台幣200元之規費,在台灣沒有辦理身分證是違法的,但是身分證對個人、社會有何益處,而這些益處是否能構成政府對個人強制身份建檔之正當性。
自由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去行使自己自願的任何行為,只要此行為不危害到其他自由人的自由權,如果今天有一位自由人不願意申辦身分證,我看不出來此行為有任何侵犯他人的情形,所以我想從身分證的六大功能來探討強制性身份證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在辦理身分證時向申辦人收規費是否合宜。
身分證主要有六大功能:

一、「有用的行政工具來增加政府的行政效率。」
增加政府的行政效率並不能構成強制性身份證制度的必要性與不可取代性,也許有些人願意在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時自行負擔因未辦身分證而多出的行政費用,這些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隱私或其他的理由,願意多付出一些行政費用,政府是否該將選擇權留給人民自行決定呢,強制性身份證制度中原本該屬於民眾的權利被剝奪了,我們無法自己決定是需要較便宜的行政費用或是較受保護的隱私權。

二、「減少罪案,避免隱匿及頂替身份。」
這個理由是最接近正義也最容易被大家接受的,但如果是基於此理由,為什麼政府還能向申請身分證的民眾收取規費呢,當A申辦了身分證的同時,A的這一張身分證所減少的犯罪案並無法使A自己獲益,而若是A本身就是犯罪者此身分證反而是使A增加被逮捕的機率,A的這一張身分證對社會減少罪案的益處是由除了A以外的其他公民受益,而B的身分證則是由除了B以外的所有公民獲益,若是照此原則來收費,應該是受益的社會大眾應該支付一筆費用給申辦身分證的當事人,因為此當事人犧牲了自身的隱私權來增進社會的安定。

三、「國民私領域間的身份證利用,能減少核對身份的交易成本,促進社會繁榮。」
這一點理由與第一點很相似,同樣可要求不願意辦理身分證的民眾自行負擔增加的個人徵信成本,更何況社會上任何契約不論是求職或是買賣,只要雙方同意就可進行,若是對對方身份有疑慮,大可在契約中訂定需先進行徵信動作,若有一方不同意契約就無法達成,所以不需要政府的介入。

而最後的三點,
四、「要求國民同時擁有身份證、健保卡、駕照、戶籍可以減少被冒名的機率,例如電信公司可以要求申請者提出雙證件證明,這代表當只遺失一份證件,被冒名的風險不高。」
五、「對於路邊暴斃的死者,透過隨身攜帶的身份證可以確知身份。」
六、「執法人員可於街上抽查身份證時可得知被抽查者是否患有多重人格分裂,而當時其運作之人格並非其原人格;或可幫助尋回不能說出自己姓名之人士,如老人癡呆症患者。」
這三點獲益的都是申辦身分證的本人,但還是不能構成一種強制性來要求人民必須辦理身分證,也許有些人並不願享有這些益處,也許有些人認為隱私比這些益處都來的更為重要,即使是一種好處,政府也沒有權利強加給人民,而是必須讓人民自己選擇。

所以結論就是身分證有它的好處,若是基於這些好處我們應該讓每一位國民都自由的評估辦理或不辦理身分證,而若是基於第二點:「減少罪案,避免隱匿及頂替身份」,從鄰里效應原則來出發「也許」政府可以強制大家都擁有身分證,因為若是某人不願意申請身分證而造成的社會犯罪增加,將會使其他國民受害,但在辦理身分證時初領、換發就不該收取規費,而是該由納稅人補貼一些獎勵金給申辦人,因為他們犧牲隱私權造福社會,而同樣基於鄰里效應,不管你同不同意付費給身分證申辦人,你都同樣從身分證制度獲益了,所以補貼給申辦人的獎勵金由稅金中撥出是合乎正義的。

結論的結論:
我去換發身分證被收了50元,所以寫一篇文來砲政府,我也真是吃飽太閒。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鉛筆社希特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