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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能減少犯罪」「死刑只是情緒宣洩」廢死聯盟這些標語我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但在我的思維中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根本與廢不廢死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自然狀態中存在著互不侵犯原則,而當你侵犯他人時,受害者就擁有了復仇權、求償權、懲罰權(不管要怎麼詮釋,其實都是差不多的概念),只是為了社會安定所 以人們傾向將此權力交由第三公正單位執行,因為受害者可能無力對加害者懲罰,又或是受害者往往會加諸於過多的懲罰給加害者,例如你在我家門口尿尿,我就打 爆你的頭,為了防止這些情形發生,最終會演變出由保護機構來代為執行的社會模式,但保護機構的權力是由受害者授權,所以它們只是代理人的角色,當受害者未授權時,保護機構沒有擁有任何懲罰加害者的權力,而現今社會的保護機構則是由政府來壟斷經營(警察與司法單位)。

「擁有求償權的是受害者而不是政府」
今天假設我虐殺了小明,我該不該執行死刑並不該是由法官決定,也不該由鄉民決定,更不該由社會大眾決定,而是該由小明來決定,因為小明是受害人,懲罰權是 產生在他身上,而當小明身故無法表態時則由小明繼承人繼承懲罰權,由於每個不同的侵權案件懲罰權分別是在於不同的受害者身上,所以不該強制的產生統一的懲 罰標準,例如我支持死刑,所以誰殺害了我就必須遭受死刑,我生前將非常明確的表態我傾向於執行我的懲罰權,這與嚇不嚇阻犯罪一點關係都沒有,單純就是我在 受到侵權時應有之權利。

所以廢死聯盟腦殘的地方就是他們總是在替別人執行權利,他們要廢死唯一符合正義的情形就是受害者是自己時,所以廢死聯盟該做的就是簽下反死刑切結書「我某 某某反對死刑,所以如果有一天有人殺害了我時請不要判他死刑,因為我放棄我的懲罰權」,放棄自身的懲罰權絕對是個人的權利,但廢死聯盟討論的永遠是他人 (受害者)的懲罰權,這就跟討論林志玲該嫁給誰一樣沒意義,因為這些事「他媽的干你屌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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