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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王貴芬條款),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此舉嚴重侵犯「非」醫療人員之權益,雖然該法案訂定後會增加暴力犯攻擊醫療人員後必須付出的成本,進而嚇阻類似行為發生,但也同樣造成了對非醫療人員進行攻擊的相對成本下降,白話來解釋就是假設今天我與一位醫生同在醫院裡遇到一位將要攻擊他人的暴力犯,此暴力犯會比較傾向先攻擊我,因為他攻擊我的成本比較低(罪責較輕),這在法律上是一種不公平的歧視條款,其意義相當於荒謬的將殺害白人的罪責訂定高於殺害黑人,只是今天這種法律上的歧視是發生在職業差異而不是種族差異上。

法律之前若人人平等,無論我今天攻擊的對象是乞丐、牧師又或是醫生,我都應該獲得同樣的懲罰,而不該視我攻擊的對象之職業而有所調整。
同樣的我也認為任何人犯了任何同罪就該同罰,「情有可原」的老婦與「死性不改」的惡漢,犯了同樣的罪就該接受同樣的責罰,這聽起來很無情,但這樣才能降低法官在判決中的影響力,並將法律的公平性提高、不確定性降低,我一直認為法律中最大的缺陷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只有當每個人犯了某罪都一定會獲得同樣的責罰時,人民才能有所適從,也才能減少司法上的弊案(因為法官能控制的判罪輕重空間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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