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所有的權利其實都能用財產權來解釋,因為生命身體也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之一,所以我可以隨意打我自己的臉,因為我的臉是屬於自己的財產,而其他人不能任意侵犯別人的身體或財產,唯一能合法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當某人先行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時,這當然包括對生命身體的侵犯,這時他人才合法擁有因自衛或求償而產生懲罰性的侵犯權力,這是一個自由的社會之中很重要的一項自然法則。

財產權也代表著某人能夠完全自由的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而要使某甲的一部份財產擁有正當性合法的轉移給某乙就必須是依據以下的方式,那就是出於自願的交易或是透過贈與、繼承,其他用任何方式來移轉某人的財產都是不正當且缺乏合理性的。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政府的強制徵稅行為就是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權,違反個人意志的強制徵稅在本質上就相當於強盜向受害者搶劫,難怪奧地利經濟學派代表人物莫瑞.羅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會說:「收稅就是搶劫,而政府就是一群盜賊。」

關於政府因為強制收稅而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在許多奧地利經濟學派或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優秀經濟學家出版的著作中都有詳盡剖析過了,若是要從經濟方面再提出更精媲的論點空間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接下來我們將盡量從其他面向來探討政府的強制徵稅行為。

政府為了美化與掩飾其強制徵稅的搶劫本質,提出許多看似理所當然的理由試圖來合理化強制徵稅,但我們必須記住一點大原則就是無論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只要是違反某人的意願而取走他的財物就是不正當的,而如果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來企圖達成某種正當的結果,將會使這個結果也失去了原本的正當性。

政府的稅收有一部份是使用在各種補助,補助就是一種財產的重分配,這種重分配行為將民眾區分為領取補助款的掠奪者與支付補助款的受害者,當然每個人都希望當不勞而穫的掠奪者,也都不希望成為遭受剝削的受害者,但這些都是由政府來武斷決定的,政府可以決定補助款該如何分配,該給老農民多一些呢?還是該給殘障者多一些?或是讓孕婦多領一些?但請記得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所有的補助款都是由其他的公民來支付的,政府控管著稅收與支出,也就是決定著從什麼樣的人的口袋搶錢,再發放給什麼樣的人當補助款、救濟金,其中有許多部份會成為行政成本而浪費掉或進入貪污者的口袋,而重分配的所有過程與結果都侵犯了個人財產權。

今天如果是某人在路上遇見一位乞丐,基於同情心他施捨了一部份財產給乞丐,這種就是自由意志下的慈善行為,但如果是有人逼著他捐錢給乞丐,此時就不能稱這種過程是慈善了,而該稱為搶劫,政府的重分配就跟搶劫的本質相同,政府聲稱富裕的民眾對較弱勢的民眾有一份社會責任,所以強制性的對富人收取較重的稅賦,再將這些錢分配給政府認為需要的人,這種類似於俠盜羅賓漢劫富濟貧的行為其實造成了許多的社會問題,首先這種重分配絕對是武斷的,富人之所以會富裕可能是因為他犧牲了其他各方面的休閒,甚至於是犧牲了自己的健康,並將絕大部份的精力都用於事業之上,而某些人之所以貧困也很可能是因為他天性好吃懶做,注重眼前的享受,不願意為未來的生活做打算,政府對富人課稅再將之發放給窮人某種程度上就是在懲罰努力工作者、並且鼓勵懶惰者,尤其是中華民國所採用的所得稅累進稅率制,這種制度之下年收入總額越高者所需繳納的稅基%數就越高,最高甚至可達四十%,也就是說某人如果創業失敗損失兩千萬元將完全由自己承擔,但如果是獲利兩千萬元則需繳納八佰萬元的稅款,等於實際獲利剩下一千兩佰萬元,這種制度會大大的降低創業者拼鬥的誘因,而社會經濟之所以能進步就是因為有一群勇往直前的創業家,如果政府一直採用懲罰成功者的制度,經濟成長會減緩或停滯就不是太意外的情況了,而受到補助的人也會因為補助款而降低就業意願,例如某人如果去工作每個月能領取二萬元薪資,此時他的工作誘因就是二萬元,但如果政府發放失業補助款五千元給他,這時他去工作等於只會多出一萬五千元的收入,工作對他的誘因就剩下了一萬五千元,可以發現當失業補助越高時,人們去工作的誘因就越低,假如有一天失業補助款調高至兩萬元,這時月薪兩萬元的民眾都將不會再願意工作了,因為不管工作或不工作每個月都是能領取兩萬元,只是一種是向政府領取、而另一種是向老闆領取,這時促使民眾去工作的誘因完全被政府消除。

有些貧困者也許不是因為懶惰,而是因為其他種種自己無法決定的因素才使自己陷入困境,但無論你的情形多麼的艱困,都不該主張其他公民對你有任何的責任,也不該主張政府對你有任何責任,因為政府組成的合理功能只有保護公民不受侵害、以及極少數無法民營化的公共建設,而這些功能服務都是需要使用者付費的,當一個人因為自己貧困、有某種需求無法滿足時,就主張其他生活品質較好的公民有義務要幫助他,這種行為就與強盜沒有什麼不同了,一個合宜的政府只需被動的保障每一位公民都有同樣自由的發展環境,而無權干涉人們想怎樣生活,所以透過強制課稅來達成均富絕對是侵害公民自由的。

但可怕的是領取補助款的這群既得利益者也擁有投票權,我們該思考的是一種讓領取補助者投票決定政策走向的民主制度是好的制度嗎?就像一個班級有三十位女生和十位男生,如果以投票來決定畢業旅行該由男生還是女生出錢?,怎麼看都不是一種正確的方式,所以我們了解到民主必須建立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大前提下,否則十位納粹份子投票決定處死一位猶太人也可被稱為民主了。

可惜的是我們的民主也是沒有正當性的,讓許多不用繳所得稅或稅基較低的民眾投票影響高收入的民眾口袋的錢該怎麼花,由於政客需要選票,所以政策很容易傾向多數人,而少數的富裕公民就只能被犧牲了,在民主制度中他們只是微不足道的百分之一,他們只能任人宰割,任一群不認識的人討論著該如何分配他們口袋的錢,或討論著是否該向他們搶奪更多錢。

造成貧富不均有兩個重要的原因,一是個體間的差異,每個人由於觀念、才能、努力程度不同所以在收入上也會不同,允許這種收入的不同是社會進步的關鍵,也就是財產權。

而另一個貧富不均的原因則是由於某些人享有特權,利用特權獲得財富是邪惡的,但特權的來源只有政府,企業再大也無法強制民眾消費,但政府卻擁有合法使用暴力掠奪資源的特權,而這種特權也常常被少數人利用。

所以真正的問題就是政府的濫權,我們該思考的不是如何分配別人口袋的錢,也不是如何調整制度改變誰該被多搶一些或誰該被少搶一些,而是該思考如何建立一個能完全維護財產私有制的環境,讓每一位公民都能自行決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資源,一位公民如果繳納四十%的所得稅,就等於他一年12個月之中有4.8個月是在替政府工作,這種制度與早年的奴隸制或是封建制度下的強制勞役是完全相同的意義,如果我們繼續同意這種制度就等於是在默許奴隸制與剝削。

有人會主張,某些人之所以會富裕並不是因為他努力,而是上一代家人的財產轉移而來的,首先我們必須確認的是這些財產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若是其中沒有任何不法情況,繼承財產就是非常合理的,例如有一筆財產原本是屬於某甲的,某甲就擁有隨意處置這筆財產的權利,而某甲當然也就有權利決定在他生故之後要將這筆錢交由何人繼承,政府透過遺產稅來掠奪某位生故者的財產是非常不道德且侵犯財產權的,每個人的父母其實都有繼承給子女不同程度、種類的財物或才能,有人從父母身上遺傳了過人的運動能力、有人遺傳到了好歌喉、有人遺傳到了姣好的外貌、有人獲得了一大筆的遺產,沒有人會主張由於你的運動能力是父母遺傳給你,所以有一部份是屬於國家的,那為什麼政府會主張公民獲得遺產時必須繳交一部份的稅金呢?

所以政府透過對一部份民眾收稅來幫助另一些民眾已經證明是缺少正當性的了,稅收還有一部份功能是被用於處理公眾的事務,但每個人都擁有財產權,也就是每個人都擁有完全自由處置個人財物的權利,政府執行的任何公共事務若沒有取得所有納稅人的同意都不具有正當性,當然我們知道幾乎不可能有所有人都同意某件事的情形,所以政府並不擁有向人民收稅並加以利用的權力,例如國慶日施放的煙火,若是由私人企業或是有心民眾自費施放絕對是美事一樁,但絕對不能由政府來做這件事,因為政府的經費是從所有納稅人身上榨取而來,並且我們知道不可能所有的納稅人都同意這樣做,至少我就不同意,而當有一部份人不同意時,政府此種行為就不具有正當性。

公共事務方面還有對某些體育運動、文藝、電影、娛樂事業的贊助或獎金,而這只不過是另一種名目的財產重分配,政府同意贊助某部電影或某位歌手,就等於用公共財產對某些活動表示鼓勵,但其他未爭取到政府資金的活動就不值得鼓勵嗎?政府透過官僚體系決策或是特定利益團體遊說來武斷的分配公眾的財產,這種方式已經完全的破壞了私人財產權,自由社會的做法應該是由每一位公民自行決定要參與、支持、資助什麼樣的活動,而不是把原本屬於個人的決定權與資源全都交由政府一把抓。

所以政府並不需要對公共事務太過費心,而是該由參與其中的公民使用自己的資源來處理,例如棒球是中華民國的國球,但是政府也不該使用公共資源對棒球活動有任何的援助,而是該完全交由市場機制,讓喜歡棒球的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買票進場看球、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贊助職業棒球隊,若是最後棒球在台灣依然無法發展,這就是消費者的最終選擇,一項無法在市場上獲利的活動本就該被淘汰,如果消費者更願意將錢花在去電影院看電影,那政府又怎麼會有權力使用公共資源來支撐棒球不被市場淘汰呢?

稅收的功能還有一項就是支持國營事業的籌辦與運作,但我們一定要了解任何國家的事業其實都可以由民間公司來取代,而且民營化的企業效率都會大大的優於國營,民營公司必須盡最大能力來滿足市場上的多數消費者,否則它就無法永續經營,所以民營企業有很大的誘因要不斷進步,因為它必須要獲利,反之國營企業跳脫了市場規範,盈虧不是國營企業最注重的部分,因為當市場上多數消費者都不願意去國營企業消費時也不會使它倒閉,而是會由政府透過徵稅行為來獲取資金,再增加預算來支撐國營企業,所以國家經營的企業本身就扭曲了市場機制,國營企業使用公眾資金來與私人公司競爭,且虧損時也是由全國納稅人共同承擔,這種完全往資本主義的反方向運作的國營企業是最該廢除的,當市場上的消費者無法透過自由的消費選擇來淘汰國營企業時,它就完全失去了進步的誘因,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大部份的國營事業都是缺乏效率、充滿弊病的,當然也有少部分經營不錯的國營企業,但是這也是集中公共資源來達成的,就像前蘇聯剝削人民努力成果,再將大部份資源投入核武發展,也能造成短期間的進步是一樣的意思,但這種成長都無法長期延續,而我們只要記得一個大原則,就是任何政府經營的企業都可以透過私人公司來取代。

討論至此我們了解到政府只該負責被動式的保護人民,也就是只有在民眾的權利遭到侵害時出面做出公正的裁罰,而不該再有任何其他多餘又侵犯人民權利的功能,政府尤其不能無償為人民提供服務,因為政府任何對某甲的無償服務都必須從某乙的身上收取代價,這種重分配的行為無論是基於什麼理由都是違反人權且擾亂經濟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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