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賓遜漂流記》中的主角魯賓遜因為發生船難而漂流至某個孤島,在孤島上只有魯賓遜一個人所以他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此時的魯賓遜並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政府,他的勞動成果,例如打獵而來的小動物或採集來的野生果實全都屬於他自己一個人所有,完全不需要納糧或繳稅。
而 之後島上出現了另一位居民星期五,這時島上有了兩位居民,但是他們還是沒有發展出政府,不過在他們之間已存在著「自然法」,不論是魯賓遜或是星期五都有權 利聲稱他擁有自身的勞動成果,例如星期五在河邊補到了一條魚,這條魚就是屬於他的,除非他自願分享,否則沒有人能奪走他的成果,由於此處的河流是屬於無主 河所以沒有其他的產權問題,而兩個人之間也可以透過自願的交換來交流物資,魯賓遜可以用自己多餘的果實向星期五交易河裡捕來的魚,當然這必須在雙方都同意 的情形下進行,此時的社會狀態就是自然狀態。
但真實的世界並不是只存在著兩個人,當各地都佈滿居民時情形就複雜了許多,就算所有居民都是良善的, 也會因為認知上的不同而產生糾紛與歧見,這時如果沒有存在著可以公正裁決的第三方,產生衝突的雙方可能就會將結果訴諸於武力,如果社會都是以此種方式解決 問題,將無法形成一種安全且可穩定發展的長久模式,更何況社會上還存在著許多居心不良的人,他們靠著不法手段以造成他人的損失來獲取自身利益,這群人可能 是小偷或強盜,而當有人因為他人的不法行為而損及個人權利或財產時,受害者是有權利向加害者求償的,但是由於受害者可能比加害者弱小或因為其他種種原因, 導致無法順利制裁加害者,這時人們可能會尋求朋友幫助或是團結起來組織一個類似互助會的團體,當此團體任何一位會員遭受他人侵害時,互助會將出面對加害者 進行制裁或要求賠償。
當然也會有少數人不願意加入任何互助會,這些人可能是認為自己有能力保衛個人權利,所以不願與任何互助會發生關係,但是大多 數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身命財產不受侵害,理論上都會傾向於加入某個互助會以得到保護,但享受保護的同時,若是其他互助會成員受到侵害可能也會需要你的幫助, 但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不可能總是為了某個成員的糾紛而興師動眾,而且某些成員較弱小或不喜歡暴力,他們可能只願意付出代價來獲得保護,而無法親自提 供保護給其他會員,在一個進步的社會此情形可透過分工來解決。
在完全自由的市場上,只要存在著需求,就會有人靠著滿足此需求而獲利,人們有填飽肚 子的需求,所以有人販賣著各式各樣的食物,同樣的人們生命財產需要被保護,就會有「保護公司」的產生,我們可以將保護公司想像成專業的互助會團體,平時人 們付費向它購買保護,而在發生任何侵權行為時,保護公司將出面進行維安、裁決、求償等業務,保護公司的功能就非常類似於軍警與司法機構。
保護公司對加害者的強制求償行為侵犯了加害者的自由嗎?答案是沒有,因為當加害者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財產時,受害者就產生了反擊與求償的權利,而在此受害者只是將此權利轉移委託給保護公司代為執行,所以保護公司此時並沒有造成不正當的強制行為。
這 時有人發現了,所謂的「保護公司」不就等於現行的「政府」嗎?但其實在一位自由主義者的眼中,兩者還是有非常大的差異,首先保護公司並不像政府一樣擁有強 制所有公民必須加入其保護機制的權力,保護公司是自願的使用者付費機制,在此社會制度下自由的個人仍然可以選擇不依靠保護公司,而是靠自己的力量行使自衛 與求償的行為,而且保護公司也並沒有權力聲稱自己是唯一合法的一間保護公司,也就是說它並不擁有政府所聲稱的獨佔性,政府的獨佔性即為我們無法擁有自己組 成另一個政府的權利,同一地區任何其他的政府都將被原有政府視為非法機構,此種特性就是政府的獨佔性。
討論至此自由社會的輪廓已經慢慢成型,但關鍵的分歧點就要出現了,奧地利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也是無政府資本主義權威莫瑞.羅斯巴德(Murray Rothbard)認 為,在市場的自由機制下,同一地區會存在許多間保護公司互相競爭著,莫瑞為無政府資本主義注入一道強而有力的論點,他反駁許多自由主義者認為同一地區只能 存在著唯一的一間保護公司是錯誤的看法,莫瑞指出全地球並不是由一個唯一的機構所保護,而是擁有許多不同的國家政府,既然如此又為什麼會認為同一地區不能 擁有許多的保護公司呢?
這種看法是令人激勵的,因為若是同一地區能存在許多間保護公司互相競爭著,對消費者是比較有利的,因為競爭意味著服務品質 的提升,也代表收費將完全依市場供需來決定,為了增加業績的保護公司將竭盡所能的迎合消費者好惡,而效率較差或無法滿足消費者的保護公司將被市場所淘汰, 這時我們如果將保護公司定義為政府,人民將不再需要靠革命或選舉來替換它,而只需依賴市場上消費者的自由選擇來決定那些保護公司將繼續留存,社會整體效益 會大大提升,舉例來說怠惰的警察或不適任的法官將快速被淘汰,因為繼續雇用這些人將會使保護公司的客戶流失,在競爭機制下市場提供了極大的誘因督促保護公 司不斷的精進,更好更快速的服務與更便宜的費用是可預見的,此時的競爭政府型態是自由主義下的完美烏托邦。
但中國有一句話說的很好:「一個中心叫 忠,兩個中心成患」同地區存在所多競爭的保護公司此一模式有關鍵的缺陷,此缺陷將使這種模式無法長期穩定的在社會中運作,例如小馬與小扁為分屬「國民保護 公司」與「進步保護公司」兩間不同保護公司的兩位公民,小馬指控小扁的某些行為侵害了他的權益,所以小馬就向他所屬的國民保護公司提出聲告,此時國民保護 公司將介入調查此事件,若判決結果為小馬敗訴或是小馬勝訴且小扁接受判決結果,一切將不會產生太大問題,但如果結果為小馬勝訴而小扁不服判決,此時小扁將 會向自己所屬的進步保護公司提起抗告,若抗告失敗一切塵埃落定,但如果小扁抗告成功,此時就出現兩個不同的保護公司判決互相矛盾的情況,國民保護公司認為 小扁有罪所以將對他求償,而進步保護公司則認為小扁無罪所以將保護他不受其他保護公司侵害,這時較為理性的做法是將結果交由另一個擁有更高裁決功能的保護 公司來決定,但是社會上可能也同時存在著許多更高裁決功能的保護公司,而小馬與小扁可能又傾向於尋求不同的兩間更高裁決功能保護公司來做最終的判決,在這 種情形之下兩人永遠無法達成共識,若社會中的種種糾紛無法透過一種有效且大多數公民都有共識的機制來合理解決,社會將呈現動蕩不安與混亂。
而在同 一地區互相競爭的各間保護公司,最終也將自然形成擁有壟斷性且唯一存在的保護公司,因為當兩間保護公司判決不同時,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國民保護公司」與 「進步保護公司」,如果最終結果是國民保護公司成功對小扁求償,這樣等於加入進步保護公司的會員無法獲得有效保護,因為進步保護公司可能在現實條件上弱於 國民保護公司,這將導致進步保護公司的會員流失,在此種情形不斷發生之下,最終市場上同一地區將只會剩下一間最強最有效可保護會員的保護公司,而加入其他 較弱的保護公司會變成無意義的舉動,因為當較弱的保護公司遇上最強的保護公司的會員時,無法有效對其執行強制行為,因為這些人受到最強保護公司的保護,除 非透過最強保護公司裁定為有罪,否則在此地區無人有實際上的能力制裁此人,這種情形最終會使所有公民都集中加入最強保護公司,除了少數只靠個人力量捍衛自 身權利的獨立者,而其他較弱的保護公司在此地區都無法經營,到此自然的形成了最強保護公司的壟斷地位,我們幾乎已經可以稱此公司為政府了,但是它目前的功 能與現代的政府還是相差甚遠,所以暫時稱它為只擁有最小功能的「正當政府」。
正當政府雖然已經取得該地區的壟斷地位,但它無法強迫所有公民加入, 自由的公民依然可以選擇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衛權利,而不與正當政府發生關係,但是正當政府可能會聲明「任何人」未經過它的裁定不可私自對其會員進行懲罰,因 為私人進行的懲罰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誤判或是施行過重的懲罰,人的天性會將自己的損失放大,也會將別人的過錯放大,一位未加入保護公司的獨立者在面對隨意踐 踏他家草皮的正當政府會員時,可能會因為情緒失控而對他施加過多的懲罰,例如將踐踏草皮者痛歐一頓,正當政府不會容許此種私自的懲罰行為,因為這會造成其 會員的恐懼,所以正當政府很有可能會宣稱當其會員侵害到任何人的權利時,都必須透過它來進行審判與裁罰,而任何私自懲罰者,正當政府都將對他進行懲罰,這 樣正當政府的會員能獲得完整的保護,而當其會員侵犯任何人的權利時,正當政府也將出面裁罰,即使受侵害者並不是正當政府的會員,但未加入正當政府的獨立者 與獨立者之間的糾紛,正當政府將不會介入,這也使大多數的公民會傾向於加入正當政府,到此自然狀態已經演變為自由社會,此處的正當政府沒有徵稅也沒有強制 所有人加入的權力,它的運行方式就是簡單的使用者付費,而社會也在沒有任何人的自由被侵害的情形之下完成了一種可行的社會模式。
該注意的是正當政 府目前僅擁有保護其會員不受侵害的唯一功能,而不存在著其他的任何功能,正當政府將一視同仁的保護所有會員,而不對任何弱勢或少數會員給予更多的服務,正 當政府不會無償的為任何人服務,而對所有會員的收費也都是一致的,並不會因為個人的財務狀況不同而有所調整,而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的加入或退出正當政府, 它就與市場上其他的私營企業一樣沒有什麼不同,唯一的不同就是這間公司販賣的是一種保護行為。
但是由自然狀態直接過渡至自由社會只是一種理性的完 美論述,在人類歷史上我們沒有辦法找到任何一個類似的例子,所以我們該做的是導論出一種完全符合自由的社會模式,然後再努力將現行的政府往此方向修正,我 們已經知道了「正當政府」是唯一符合不侵犯自由條件的模式,所以目前現實社會中政府的職能與權力都是過大且侵犯個人自由的,未來該努力的方向是慢慢的縮減 政府的權力與規模,最終使政府成為一個只有保護公民功能的正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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