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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常會聽到人說:「中華民國稅制不公啦,稅都窮人在繳的」,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從圖表(截取於蔡正元委員臉書,或可參照財稅資料中心統計)我們可以清楚看出,稅基40%的國民只佔總人口的0.78%卻負擔超過一半(50.23%)的稅收,而卻有超過三分之一(35.31%)的民眾是不用繳納所得稅的。

徵稅就是一種政府強制的暴力性重分配,類似於一種搶劫行為,只是施暴者變成了政府,政府控管著稅收與支出,也就是決定著從誰的口袋搶錢,再發放給誰當補助款、救濟金或建立公設,其中有許多部份會浪費掉或進入貪污者的口袋,但整體來說民眾會被區分為兩種,一種是繳稅多、享受少的受害者,另一種是繳稅少、享受多的既得利益者,可怕的是這群既得利益者也擁有投票權,我們該思考的是一種讓領取補貼者投票的民主制度是好的制度嗎?

就像一個班級有30位女生和10位男生,如果以投票來決定「畢業旅行該由男生還是女生出錢?」,怎麼看都不是一種正確的方式,所以我們了解到民主必須建立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大前提下,否則十位納粹份子投票決定處死一位猶太人也可被稱為民主了。

可惜的是我們的民主也是沒有正當性的,讓35.31%不用繳所得稅的民眾投票影響0.78%民眾口袋的錢該怎麼花,由於政客需要選票,所以政策很容易傾向多數人,而0.78%的人就只能被犧牲了,在民主制度中他們只是微不足道的百分之一,他們只能任人宰割,任一群不認識的人討論著該如何分配他們口袋的錢,或討論著是否該向他們搶奪更多錢。

造成貧富不均有兩個重要的原因,一是個體間的差異,每個人由於觀念、才能、努力程度不同所以在勞力成果數(收入)上也會不同,允許這種收入的不同是社會進步的關鍵,也就是財產權。
而另一個貧富不均的原因則是由於某些人享有特權,利用特權獲得財富是邪惡的,但特權的來源只有政府,企業再大也無法強制民眾消費,但政府卻擁有合法使用暴力掠奪資源的特權,而這種特權也常常被少數人利用。

所以真正的問題就是政府,我們該思考的不是如何分配別人口袋的錢,也不是如何調整制度改變誰該被多搶一些或誰該被少搶一些,而是該思考如何建立一個能完全維護財產私有制(財產權)的環境,讓每一位公民都能自行決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資源,這才是純粹自由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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