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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久以前我對政府禁止酒後駕車的政策就有些疑慮,但由於我的想法與大多數人不盡相同,所以我就不想表示立場,畢竟在猴群中第一個用雙腳站立的猴子通常都被其他夥伴用石頭打死了。

但最近政府又將酒測標準向下調整,在社會輿論一面倒之際,也該是我冒生命危險挺身而出之時了,當然以下的論點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可能都無法認可,但還是希望能用客觀與理性的思維來討論此議題,切勿讓情緒影響思考。

要討論「限制酒駕」問題必須要從根本的邏輯與是非來評論,絕對不可以說:「因為法律是這樣,所以我們必須遵守」,否則雅典法庭處死蘇格拉底、德國納粹殺害猶太人都將成為正當手段,因為他們都是在遵守「法律」。

首先,在一個自然狀態以互不侵害原則構成的社會之中,一位公民的行為侵害到了另一位公民時,我們會限制此行為,也可以說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但是酒後駕車的駕駛人並沒有違害到任何人,除非是當他撞到了其他人或他人財產的當下才構成侵害,也就是說酒後駕車並不是違法行為,侵害他人的是駕車撞人的行為,而當你駕車撞人時無論有沒有喝酒都是侵害了他人,所以我們可以明顯發現法律的懲罰應該是針對「撞人」而不是「酒駕」。

這樣為什麼要禁止酒後駕車行為呢?主要的理由是駕駛人酒後「比較可能」發生事故,但是也有很大的可能是駕駛人喝了酒駕車但「未」發生事故,既然在他撞上人之前都不算違法,我們可以判斷出禁止酒駕是出於「預防性限制」,也就是禁止酒駕將很可能提升其他人的安全,這時我想從兩個面向來探討「預防性限制」。

第一點-預防性限制酒駕如果有其正當性,這樣是否可在進一步主張限制有「癲癇」、「心臟病」、「中風」病史之人駕車?因為這些人上路也將很可能增加其他人的危險,如果以上成立那「視力較差」、「反應較慢」、「智力較弱」者是否也該將其限制上路?若是要維持立法之一慣性,這些都將是無可避免的議題。(此為法律哲學範疇,且與酒駕問題有些離題,故不繼續討論。)


第二點-為加快速度我們直接「假設」第一點已有結論,也就是「假設」預防性限制酒駕有其正當性,這樣遭限制之公民是否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為了增加整體道路安全而犧牲了酒後駕車權利之人。
法律限制侵害行為是需要有正當性的,例如限制不可殺人,因為沒有人擁有殺害他人的權力,所以限制不可殺人並沒有任何人權利受損,由於酒駕並無侵害任何其他公民,所以若是限制此行為,等於受限制之人權利受損。
也就是說若是要限制不得酒後駕車,法律必須要「補償」這一群受限之人,但如此將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依功利主義者的說法就是:「限制酒駕所獲得的幸福將遠遠小於此限制行為須犧牲與付出的痛苦」。
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道路民營化」,因為在民營化的私人道路上不存在「限制性措施補償」的問題,但道路民營化將遇到更多的難題,在此我們先不討論,只要記得一結論「在國營道路上限制酒駕並不一定具有正當性,而就算證明了此行為之正當性也該給予受限制者一定程度之補償,此一補償額度須可補足酒後駕車與此行為遭到限制之間的經濟差額」。

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中華民國限制不得酒後駕車是侵害人權的,而且越來越重的酒駕罰則也越不合理,法律並不是越重就越有效能,還是必須尋找其邊際效益,例如某些法律越嚴當然犯罪者越難逃法網也可能更加嚇阻犯罪,但是同樣也增加了無辜者遭罰的可能性,所以正確的立法必須是追求增加罪犯落網率與嚇阻犯罪且將無辜者遭冤枉之可能性降低之中間值,而不是追求越來越嚴之刑罰。

重罰酒駕並不存在一種立法正確,而是輿論造成的一種結果,媒體的不平衡報導是很大主因,社會上大多數人都因此痛恨酒駕行為,只可惜在大多數時候多數人的意見通常都是錯誤的。

我支持重罰酒駕肇事,但我不支持限制酒後駕車。

最後我要告訴大家一個可怕的真相,在台灣車禍肇事的主因第一名不是酒後駕車,而是疲勞駕駛,但這些事媒體是不會告訴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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